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如何维权?

时间:2020-06-23 16:21: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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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7月24日入职,与2019年1月12日提出离职。因直接上司工资弄错,导致工资少1000元左右,我想问问应该如何维权?

随着社会生活成本的增加,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员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变现工资的方式,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同意员工的请求,用人单位有什么法律风险呢?下面《我顾问》为大家详细解读。
劳资双方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或者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均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双方约定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显然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

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认为,原则上可以支持员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但鉴于是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持劳动者搞突然袭击,应给单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实践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二、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
3.诉讼风险。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我该怎样维权?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或者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赔偿。
根据你的问题,用人单位不但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还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以此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7月24日入职,2019年1月12日离职,你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因此只能主要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是你已经提出辞职,是否能够索要经济补偿金以你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依据,如果你辞职的理由非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则这一主张可能不被支持。
关于欠付工资的问题,你可以在仲裁时一并主张。

您可以看下我主页的一个案例具体如何处理。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要求相应赔偿。除了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还有比如工作服、工作牌、上下班打卡记录、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等等均可多方面证明劳动关系。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间的双倍工资。
未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因为单位没有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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