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迁址离职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0-08-06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问:我的邻居杨某在重庆九龙坡区石板镇某工厂担任安装工。2010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重庆。后因经营原因,该工厂搬迁,新旧厂址距离约三公里。杨某因为厂址变更没有再回去工作。请问工厂搬迁,工人不愿随迁而离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庆林先生
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合理迁址行为离职不得主张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多种情形。依照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以工厂迁址为由离职,该理由是否构成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重庆。工厂迁至邻镇,但新址距原址仅三公里,且新、旧厂址均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以内,属于杨某每日可以正常往返的地域范围。即便工厂迁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原告上下班不便,但并未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被告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