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执行费用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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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4年6月2日,我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门面房二套,当天,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我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直至2015年6月2日,房地产公司仍未履行交房义务。我遂通知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我购房款、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23万余元。二审判决生效后,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我于2016年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为元。2016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同年4月14日,我们双方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现我认为之前的执行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再审已作出调解书,应视为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执行法院也已终结执行,当然就不产生执行费用,故不愿意承担;况且因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对执行费元也未约定如何承担。请问:该笔执行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新疆马某

答:您好。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见,该笔执行费用如果你们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时,执行法院可以决定由谁承担或者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笔者认为:首先,该案经过一二审,均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你的购房款120余万元,经过再审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仍然是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你购房款120余万元,说明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你购房款的义务。其次,你申请执行的是生效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当然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执行费用。即使是再审改判某房地产公司产承担给付义务,该房地产公司也只能依据新的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回转。第三,申请执行的费用自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起就已产生,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而该办法并没有规定执行终结的案件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申请执行费,那么本案的执行费用也应该由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承担。综上,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实践中,当事人对执行费用的负担有许多错误认识,尤其是多数被执行人认为是谁申请执行就应当由谁承担;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在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自己当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不应当再承担执行费。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应多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律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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