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小讲堂之《婚姻法》第十八条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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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夫妻间必不可少的争议焦点。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及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哪些情况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呢?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首先,一方婚前财产的财产并不会随着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结婚多久,在无协议或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婚前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其次,对于人身损害中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费用,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再次,对于遗嘱和合同中规定的只归一方的财产。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该条款,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不会特别明确归谁所有,最常见的就是父母将钱打到子女的账户中,或者是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出资等。实践中对于父母将首付款打入子女账户争议较大,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有的会被认定为赠与,有的则被认定为借款。

最后,对于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实务中一般无争议。 因为该物品仅供个人使用,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都会各自拿各自的。

好了,以上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下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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