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首付子女按揭买房需谨慎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屋在家庭中所占财产比例越来越大。尤其是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首经济迅猛发展的城市。想在这样的城市全款买房,除了努力的工作,剩下只需要再多活个500年了。(土豪请自行回避)。贷款买房已成为年轻人买房的趋势。那么离婚时,婚内由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夫妻双方还贷,房屋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观点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观点二: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是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实践中究竟该适用哪一观点,且看如下案例;
陈某诉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庭审期间,发现2004年10月,陈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丰台区某小区204号房屋,并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首付款18万由陈某父母出资,剩余款项由陈某按揭贷款,薛某、陈某共同偿还24万,剩余还款.18元。
庭审中,陈某按照观点一认为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薛某认为,后续贷款上方共同偿还,借款合同写明其为共有人,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丰台法院做出判决,判令房屋归陈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自行偿还,并支付给薛某房屋折价款147万元。陈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到底该适用观点一还是适用观点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观点一中父母的行为,应作限缩解释,即只有在父母支付全部对价时,才能适用。首付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将首付款赠与给子女一方,而并不能单纯的认为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因为此时,父母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仅对首付款享有所有权。
所以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只能适用观点二,认为首付款为父母赠与给子女一方的财产,房产视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在考虑出资的情况下予以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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