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
专家认为《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
从总体上看,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条文内容基本适当,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例如仅设置单一的冷静期期间,不能适应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应有更长冷静时间的需求,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处理亦不够稳妥,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辅助冷静期发挥作用。
建议对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不同的期间,对有未成年子女的自愿离婚者的离婚冷静期间应适当延长,对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离婚冷静期应当缩短或者免除,对冷静期中的当事人还应当进行调解并提供咨询,辅导决定离婚的当事人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针对专家上述意见,窃以为:一个冷静期的提出,可能会改变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职能,而拥有了准司法职能。一下步是不是需要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需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才能从业?不然如何判断家暴,虐待等行为是否存在呢?
一句话,冷静期就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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