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朋友圈曝光丈夫出轨,这构成名誉侵权吗?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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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和蛋本是一对夫妻,不久后,番茄发现蛋竟然与辣椒同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番茄多次劝说蛋无效,于是将蛋婚外情的事发到朋友圈,还发布到了网络论坛。

丈夫蛋发现后,找到妻子番茄要求其删除。蛋认为番茄的行为给他的工作、生活、名誉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番茄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所以本案中,关于妻子番茄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及丈夫蛋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丈夫的名誉侵权呢?

——分歧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妻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妻子公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丈夫的姓名、住所等隐私信息,导致丈夫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妻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观点二

妻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妻子虽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不利于丈夫的信息,但是在其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布的真实信息,并没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

另外,妻子的发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且属婚姻维权,是对丈夫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提醒警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

从立法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丈夫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

但本案中,妻子将丈夫婚外情的事实发布在朋友圈和当地论坛上,其是在劝说无效下对已发生事实的一种客观描述,发布的是真实存在的信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参照这一法律适用问题,故妻子如实反映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

从名誉侵权的实质要件来看,若不构成侵权,首先要求发布信息者的主观目的是善意的。妻子发布涉丈夫的隐私信息,是出于婚姻维权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弘扬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其主观并非恶意。

此外,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捏造某些虚假的事实向第三人散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散布为其特征。

而本案中,妻子既没有虚构事实散布,更没有用极端字眼恶意侮辱丈夫,造成丈夫的社会名誉降低,因此妻子的行为没有侵害丈夫的名誉。

最后

从本案事实来看,起因是丈夫婚内出轨且不思悔改,妻子迫于无奈才将丈夫的私事公之于众,公布平台仅限朋友圈和当地论坛网站,而后又及时删除,故影响时间和范围均有限,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若丈夫坚持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受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仅凭自己的主观感受来认定。另外,认定妻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能够给有错在先的丈夫施加一定的压力,还能够警示社会上潜在的行为人引以为戒,从而树立正确的裁判价值规则。

(江西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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