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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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父母出资,未能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出发点和意图,并不是说对个人的一种赠与,而将自己子女的权利排除在外。而实际上,该种行为更是为了给自己的子女提供一个基本的物质保证,使夫妻双方婚姻生活更稳固,幸福,长远。所以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的对上述法条进行套用,而不顾个案的实际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本法条的规定,我们不难推断,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置房屋,除特别声明外,应当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虽然本法条中说“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立法本意来讲,“除外”应当理解为除特别声明是为“自己子女”的赠与除外,而非给“对方子女”。同时,本案例中的情形与《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不能简单适用,应当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尽量还原当事人的行为初衷。

从婚姻法基本原则角度考虑,婚姻法主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如果简单地依照登记主义的原则处理,将房屋产权判定给男方,势必会侵害女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有违立法精神。而相比之下,将房屋产权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来看都比较适宜,也极易平复女方心中的不平,从而避免负面效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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