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婚姻法律抚养权财产分割#关于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问题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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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2013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由于被告不配合,造成起诉后法院无法将起诉书与开庭传票正式送达给被告。于是,法官借机动员李女士撤诉。而理由是:“反正双方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被告也不配合应诉,所以第一次起诉法院是不会盘判离的。与其现在白费力气地继续尝试向被告做送达,还不如早些撤诉。然后等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就可以判离了。李女士轻信了法官的劝说,草率撤回了起诉。半年后,李女士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被告应诉倒也积极,但仍然不同意离婚。经过审理,法官竟然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李女士接到判决书后大惑不解:法官不是讲了先撤诉,半年后再诉就可判离吗?为什么还是没有判离呢?

听了李女士的遭遇,本律师很同情,但也很无奈。因为第二次法官驳回其离婚请求是没有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李女士撤诉过于草率。其撤诉只是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法官可以不经过审理而轻松完成了一个案件,而对于她自己则没有任何好处。因为第一次的诉讼没有正式送达给被告,被告完全可以说对第一次诉讼不知情,而认为双方的感情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半年考验期就显得毫无意义了,所以第二次诉讼法院仍然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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