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 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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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条规定是缘于近年来因病致贫的家庭越来越多。在婚姻法中,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患病,另一方是有义务照顾,并支付相关的治疗费。如果因病举债,这部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如果一方因病需要花费,对方不同意的,可由此提起婚内财产分割。

但以上的立法本意是基于夫妻相互之间的互相付出和照顾而延伸出的义务。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就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对方。就等于是把自己的看病治疗负担通过婚姻转嫁到对方的身上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属于婚姻欺诈。

所以,这一次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但对于什么疾病属于重大疾病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来明确。技术在发展,看病的成本也在发生变化,太明确细化的规定不大可能,应当有一部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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