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必知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五)电子数据;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六)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八)勘验笔录。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由上我们知道微博内容被视为电子数据证据。实践中,聊天记录常常呗作为证据使用,极大还原了事件事实。是目前被用到的较多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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