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旌”与“诛”岂能并用
在唐代女皇武则天当政之时,陕西渭南县人氏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当时的县尉赵师韫杀死。后来,赵师韫升迁入朝担任御史,而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不久,赵师韫恰好途经此地,住在了这个驿站中。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徐元庆便趁机杀死了赵师韫,然后向官府投案自首。
这个案件发生后,朝野上下议论纷纷,在如何处理徐元庆的问题上各抒己见、莫衷一是。一些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不应受到任何惩罚。然而,当时的朝廷谏官陈子昂则建议“诛之而旌其闾”,意思是对徐元庆先判处死刑,然后再对他为父报仇的行为立碑赠匾予以表彰,而且要将这一处理方式“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以便后世遇到类似案件时有所遵循。
陈子昂是当时享有盛誉的官员和诗人,因此,他的主张得到大家一致赞同,武则天也采纳了这一建议。然而,在案件发生一百多年后,另一位德高望重的文学大家柳宗元却对此案的处理方式提出质疑,并写下了一篇广为流传的文章——《驳复仇议》。
柳宗元在文章中指出,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恶,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恶。尽管形式有所不同,但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旌”与“诛”不能并用,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施一人。
柳宗元论述道,处死应当表彰的人,这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叫过失,就是破坏礼制。如果以这种矛盾的处理方式作为法治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也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因此,后人决不能将这种矛盾的处理方式作为法治的准则。
陈子昂和柳宗元都是唐代名垂千古的作家和诗人,他们的许多诗词文章均堪称绝唱,令人高山仰止。但就二人在上述案件处理方式上的不同见解而言,我却认为柳宗元的观点更加正确、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良法善治。
的确,礼与刑,也就是道德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其赏罚褒贬应当保持一致、同其好恶。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而法律是社会有形的强制,二者应当同心戮力、相辅相成,携手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否则,“诛其可旌,旌其可诛”,南辕北辙、各行其是,必将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和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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