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多人性侵 检察院为啥不批准逮捕?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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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逮捕的条件
多名男子以灌酒、威逼利诱、强迫等方式对周婷多次实施了强奸,其中涉及两名祁东县公职人员。在了解到女儿遭遇后,10月3日,他向祁东县公安局报案。祁东县公安局迅速立案,并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抓获,在提请逮捕过程中,祁东县检察院以周婷的年龄存疑、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

检察院为什么不批准逮捕?

一、本案符合逮捕的条件
强奸罪应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批注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二、检察院有权不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为什么会不批准逮捕?
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4、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本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且核实周婷年龄,很有可能认为如果周婷年满十四岁,和她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就不构成犯罪。

四、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怎么办?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祁东县疑多人与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两人被捕,两公职人员涉案】(澎湃新闻记者 蒋格伟)针对近日网友反映“未满12周岁女儿被两名公职人员在内的多名男子强奸”一事,湖南衡阳市祁东县官方11月18日下午回应澎湃新闻(www..cn)称,自从接到报案后,祁东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目前已批捕两人,该案中确实有两名公职人员涉案。

周先生18日向澎湃新闻反映,今年9月28日17时许,其女儿周婷(化名)的同年级不同班的同学王某茜以辅导作业为由,将周婷从家中骗走,并带至祁东县“金樽KTV”。随后,张某怡、陈某升、周某云等人以控制、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令周婷谎报年龄为异性陪酒伴唱。其间,周婷因害怕被打,只得任由摆布。

周先生称,接下来的9天时间里,在上述几人的逼迫和协助下,多名男子以灌酒、威逼利诱、强迫等方式对周婷多次实施了强奸,其中涉及两名祁东县公职人员。在了解到女儿遭遇后,10月3日,他向祁东县公安局报案。祁东县公安局迅速立案,并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抓获,在提请逮捕过程中,祁东县检察院以周婷的年龄存疑、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

接近祁东县检察院的官方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案发后,祁东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就周婷的年龄问题确实展开了大量的调查,可以肯定的是周先生夫妻第二胎出生日期为2008年9月5日,至于周婷的真实出生日期,目前仍在调查中。

周先生出示的女儿身份证显示,周婷出生于2007年12月24日。另外,周先生承认第二胎出生于2008年9月5日,属于早产儿,生下来就是脑瘫。

周先生夫妇质疑,未成年女孩被多人强奸后,两名涉嫌实施强奸的公职人员至今没有批捕,公安和检察院不去调查犯罪嫌疑人,反而围着女儿出生年月反复调查,让人费解。

周先生夫妇称,女儿在经历了被多人强奸的变故后,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和伤害,曾在湖南长沙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后精神障碍。因家里经济困难,不得已出院。

“因为老家很多人知道了这件事,现在也不敢让她住老家了,怕再受到刺激。”周先生称,目前他们将女儿带到了广东。

18日下午,祁东官方人士称,在接到报案后,祁东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警方没有发布警情通报。目前,已有两名涉案人员被批捕,案件一直在紧锣密鼓的侦办中。周婷案中确实有两名公职人员涉案,至于目前这两名公职人员是否被批捕,这位官方人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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