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过错 不担责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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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规定承运人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
本案旅客属于发病身亡,地铁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 你觉得该不该赔?】2019年3月8日,29岁的小张在昌平东关地铁站准备乘车,因身体不适突然晕倒。30秒后,站台站务员赶到了小张身边,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长,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时,小张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家属:在等待120急救人员到达的30分钟内,地铁公司未及时抢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索赔150万。地铁:对猝死者抢救,超出地铁职责范围。最终,因双方不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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