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到底要不要赔?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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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判谁赢?200万多不多?这肯定不是我一个人在想的问题。双方想成为赢家,可正义天平只能偏向一方,不会顾全每一个人。双方利益基础的差异也催生旁观者的对立,于是就有了索赔金额的讨论:有的人说以死者名义讹钱,也有人说亲情无价……

对于反对者而言,所有的伤害和损失都量化,家属起诉最终不过为了提高赔偿的金额,这似乎成了忽略家属所受到的打击和伤害的正当理由,但我们应该清楚,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便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死者家属索取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法律给了受害人家属索取赔偿的权利,要的多要的少是家属的事情,给的多给的少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事,支持的多还是支持的少是法官的事情,而是否客观理性看待赔偿金额则是我们的事情,那么精神赔偿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第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强调对方是过错方:原告以违法经营和设计缺陷、没有应急救助方案为由来强调公园存在过错,而被告则以履行了提示警告义务,政府部门调查结果显示不存在过错来证明自身正当性,过错在谁是法院审理和判决的基础。
第二,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有没有钱,赔得起赔不起,按照亲情无价的说法,天价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可能的,但超过了侵权人的承担范围,那法院肯定不会支持。但老虎伤人案中,原告提出的金额相比公园的盈利能力,并不是公园无法承担的,也为法官支持增加了一些可能性。
第三,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最初提出要求赔偿的时候,就有很多人诟病金额过高,但如果考虑北京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想法也许会不一样。
此外,还要考虑造成的后果、侵害的手段、场合以及行为方式等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是受害人家属赔偿的依据,也可以是公园不必赔偿的理由,而这都在于法院认定的大前提是什么:公园是不是侵权人,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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