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费承担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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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实收,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该约定在公法上不能约束税务机关。不是买受人缴纳了个税增值税等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而是买受人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受出卖人的指派或委托向税务机关纳税,相关税费的纳税主体依旧是出卖人。税费发票上体现的纳税人依旧是出卖人。
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出现计算错误,应由出卖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买受人无权就此提出意见,要求税务机关返还。因阴阳合同等原因出卖人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费后,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买受人补偿,因税务机关时候追缴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因为国家税费政策变更增加的新税费,约定的国家税费政策变化增加或减少税费如何处理的条款对此情况不适用。
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实收,但是在办理纳税过程中,出卖人自行缴纳相关的个税、增值税等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税费,或全部缴纳了交易产生的税费,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出卖人无权再依据原合同约定要求买受人承担税费,除非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愿意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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