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底捞、西贝涨价道歉,看企业自主定价权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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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西贝就涨价道歉”冲上微博热搜,此前,人均涨到“220元+”的海底捞也公开发布了道歉信,并称从即时起恢复至1月26日停业前的标准。
看到海底捞、西贝因为涨价行为而道歉,觉得很不安。涨价是企业的权利,只要不违背法律,不扰乱市场,企业涨价也好,促销也好,都是企业经营的策略。涨价的不见得就不道德,降价促销的不见得有多高尚。

一、企业集体涨价现象引发多方争议
对于此前两家餐饮巨头的涨价行为,不少消费者不买账,有人改买底料在家吃,有人愿意在价格恢复后继续支持。不过也有人认为,企业涨价可以理解,“毕竟他们也要活下去”。
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切都得靠市场规律和“市场疗效”来说话,也即“海底捞们”的涨价策略效果如何,得看运行一段时间以后的客观市场事实,得由市场来写出客观的评语。不管有没有舆论的质疑声、反对声,市场评价才是最真实、最有说服力的评价,才是经受住了市场法则检验的评价。
  此轮餐饮企业的涨价诱因主要部分食材价格上涨;上座率受限,疫情防控成本增加;急于增加现金流,控制损失或挽回损失;根据企业的品牌定位和市场号召力做出的营销策略选择。无论涨价出于什么原因,都在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内。根据《价格法》,餐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餐饮企业有涨价、降价或稳价的法定自主定价权。所以,以法律视角审视,餐饮企业的涨价没有问题。
当然,最终还要靠市场给出涨价的分数,但无论结果如何,这就是企业的一种价格判断、定位和选择。

二、产品涨价是企业自主定价权的体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在这种机制框架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就是由经营者依据市场价值规律,自主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企业作为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除属于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范围外,依法拥有自主定价权利。依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企业在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的同时,也必须遵循定价的合理原则。所谓合理原则,就是要求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两大因素来实施定价行为。
  生产经营成本是企业定价首先要考量的一个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目的,其中利润则是经济利益的主要部分。一般而言,生产经营成本低于价格就形成了企业的利润。如果生产经营成本等同于价格或者高于价格,那么企业就没有利润可言,也就没有经济利益了。企业失去经济利益也就意味着企业的解体而影响到经济秩序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保证企业盈利进而发扬企业的积极能动性,生产经营成本便成了定价的基本依据。一般而言,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生产资料成本、原材料成本、运输成本、劳动力成本等。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上述一项或几项的成本发生上涨,那么,企业依据这些成本涨价因素就可以提高产品的价格。结合近日日化产品和方便面欲涨价的行为而言,这两大类产品均实施市场调节价,不受政府定价的制约。如果其涨价就是源于生产经营成本的提高且没有其他因素介入,那么,其涨价是无可非议的。

三、企业行使自主定价权应受到法律制约
  企业享有产品定价权,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定价可以为所欲为,更不意味着其定价行为都为合法。换言之,企业的定价行为还必须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依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企业而言,在其行使自主定价权时,应该遵守法律,慎独自律,择善而从。

  国家支持消费者、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对企业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督促引导经营者要增强价格自律意识,依法规范价格行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执法部门应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因此,在法治社会,无论何种企业实施何种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归根结底,餐饮企业调价是市场的事,那么,调价是好是坏,或者说调价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结果,都应该由市场说了算。当然,消费者有意见,可以用脚投票,可以用脚来影响市场的反应和评价。海底捞、西贝相继道歉,还是取决于其综合利弊所做出的决定。至少目前来看,涨价、道歉及价格恢复更有利于海底捞西贝的后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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