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诉讼中止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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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刑并行”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号案件

案情简介

交通银行江西分行向博越公司发放贷款,博越公司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余先生、范女士等人提供保证。

因博越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交通银行江西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博越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余先生、范女士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博越公司、余先生、范女士均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博越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在该刑事案件中被查封。

一审、二审法院据此以案涉贷款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交通银行江西分行的起诉。

当事人主张

交通银行江西分行主张,余先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与本案无关,不应影响本案的审理。通过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贷款不涉嫌经济犯罪。

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交通银行江西分行的主张,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刑并行”的处理原则。

本案博越公司、余先生、范女士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起诉书中涉及的犯罪事实不包括本案贷款。博越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刑事案件中被查封,并不影响两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的认定。

律师建议

1. 以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是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事审判的典型方式。应对这种干预,首先可以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入手。《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列举了以下几种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典型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行为人以法人等其他主体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3)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涉嫌犯罪,受害人请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侵权行为人涉嫌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5)受害人请求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2. 应对刑事手段干预的另一种方式是核实刑事案件所涉罪名是否属于经济犯罪,即属于刑侦还是经侦管辖,这种方式常被忽略。如果不属于经济犯罪,则无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驳回原告起诉。例如,虚假诉讼罪并不属于经济犯罪,故不能以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罪,驳回原告的起诉。详见本头条号文章:最高法: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罪,也不能驳回民事起诉(刑民交叉)。

同类案例

1.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同一事实”的认定通常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25号案件

法院认为:

“首先,从主体上看,尽管时任中铁二十三局副总经理的师文有伙同他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中铁三十三局作为法人并未涉入该刑事案件。其次,从法律关系与事实看,本案系由信达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引发的争议,中铁二十三局的高级管理人员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与事实虽与之关联,但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事实。”

2. 纠纷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时,其中部分涉及经济犯罪,不应影响其他不涉及犯罪嫌疑部分的民事审理,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所涉所有法律关系的认定都应以经济犯罪的处理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02号案件

3. 民刑交叉涉及同一事实时,应当先刑后民;涉及不同事实时,则应当对不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纠纷继续审理。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而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善后处置等有影响,也当属同一事实。——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78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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