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下班后遭遇车祸该不该认定工伤?

时间:2020-07-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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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女工王娟(化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后,其受雇公司——湖北某服装公司不服,将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王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近日,大冶法院下达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2017年11月7日下午6时许,王娟下班乘坐单位班车回家,在大冶市金山店镇某幼儿园路口下车过马路时,被一辆中型客车撞伤。王娟受伤后被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医院诊断为左上颌骨骨折、上唇部挫裂伤、前额部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此次事故经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娟无责任。2018年2月12日,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娟属工伤。
湖北某服装公司诉称:一、王娟受伤,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并不是工作原因;二、王娟发生交通事故时间超出了合理的下班时间范围,公司下班时间是5:30;三、王娟家住大冶市金山店镇某村,其发生交通事故地点与其下班回家路线不一致。故此,王娟受伤不符合工伤法定情形。
大冶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娟在原告单位工作,其家住大冶市金山店镇某村。王娟下班后乘坐单位班车回家,下车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且非其本人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收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后,未提交王娟不属工伤的有关证据。故被告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王娟属工伤的行政行为合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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