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旬农民上班途中倒地身亡终获公司赔付4万余元
大冶市保安镇盘茶村70多岁的柯某受雇大冶某公司,在前往公司管理田间农作物途中,突发意外死亡,该公司该不该担责?
2016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柯某像往常一样徒步前往该公司的生产基地准备一天的工作,其在途中行走时突然倒地不省人事,被送往医院后宣告不治身亡。该事件经过大冶市公安局保安派出所接警处理,排除了他杀。事后,大冶市保安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大冶市保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组织该公司人员与死者亲属进行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同意向死者家属支付2万元人道补偿金,其家属就柯某死亡赔偿事宜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后,柯某的妻儿4人向大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亲属办丧事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辩称,因柯某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并且即使证实了柯系在雇佣活动中死亡,还存在第三人刘某对柯某实施语言争执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柯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大冶法院庭长程军胜承办此案,组织多轮调解无效,遂依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柯某接受该公司的工作安排,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死亡,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被告人称柯某系受第三人言语攻击引发自身疾病死亡,应由第三人负担赔偿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同。此外,即使存在第三人的损害,雇主依法仍应赔偿,其赔偿后可向致害人追偿。考虑到柯某的猝死应与其自身重大疾病有关,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亲属办丧事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元,被告负担赔偿20%为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划分责任),被告已支付2万余元,还需支付2万余元。
该案2017年12月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负责人周某“玩消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近日,大冶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刘志刚在工商部门查询得知周某已另外成立了公司,根据公司地址,一举将周某逮获,当日周某将2万元支付给柯某亲属,该案执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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