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顽皮引“火”伤人安全教育不可松懈

时间:2020-07-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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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法院金湖法庭妥善办理6岁儿童烧伤案效果佳
6岁男孩小明(化名)和5名小伙伴在湖北A公司车棚里一起玩耍,不幸被汽油火焰烧伤。近日,大冶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3名小孩及其父母、湖北A公司被判决分别赔偿小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余元,依法维护了烧伤儿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去年2月9日上午,小明和小文、小宇、小鹏(均为化名)等6名小孩在湖北A公司职工住宅楼下的车棚内玩耍。小文、小宇想给打火机装汽油,正好看到张某停放在车棚内的摩托车,于是将摩托车油管拔出来放汽油。小鹏将旁边地上的纸碗捡起来递给小文、小宇接汽油。小文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丢到装有汽油的纸碗中,见火势凶猛又一脚把纸碗踢开,在旁边玩耍的小明不幸被“引火上身”,其面颈部、左上肢、双下肢等全身多处被烧伤。小明随即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先后住院达34天,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医院诊断为烧伤(汽油火焰)8%Ⅱ—Ⅲ全身多处。经鉴定, 小明后续瘢痕治疗费预估为5万元。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父母将涉事孩子及父母等告上法庭,车棚所有人A公司、摩托车使用人张某也被追加为被告。该案当事人众多,在当地影响较大,承办法官、大冶法院金湖法庭庭长卢凌云对此案十分慎重,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卢庭长认真研究案情,多次和法官助理顿朝霞一起前往事发现场,走访周围群众和公安机关出警民警,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反复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多次组织原告小明和17名被告进行调解,但各方对是否担责、承担多少责任,意见分歧过大,无法调和。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文、小宇、小鹏3小孩的父母(监护人)未尽监管义务,分别承担40%、20%、10%的赔偿责任。被告A公司作为车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加强对车棚管理,监控视频已监测到小文、小宇、小鹏等小孩在车棚内玩耍,却没有及时制止他们接汽油和点火等共同危险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20%民事责任。因原告小明的父母也未尽到监护职责,他们自己承担10%的责任。张某作为摩托车使用人,其与小明受伤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两名小孩虽在场,但并未参与共同危险行为,其监护人无监管过错,不担责。
大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A公司和小鹏及其父母及时主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小文、小宇及其父母也在积极赔偿之中。
编者按:该案办案法官处理公正,当事人胜败皆服。但案件背后引发的儿童安全问题引人深思,天真烂漫的孩子需要更多的日常呵护,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切实培养孩子安全防范意识,让孩子学会保护自己,同时应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孩子安全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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