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也要“找关系” ?

时间:2020-07-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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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我手里有个案子当事人是你们镇上的居民,你看看能不能帮个忙……”大冶法院殷祖人民法庭庭长胡晓斌四处“找关系”,就为了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顺利调解。
2018年12月,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大冶市金牛镇某路段时,将同向在前的行人柯某撞伤。经大冶市公安局认定:袁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柯某身体两处十级伤残,精神伤残程度为九级。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审理过程中,胡晓斌召开庭审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原告一方情绪激动,被告一方声称无法满足原告诉求,两个家庭直接发生次生矛盾的重大隐患凸显。胡晓斌做好两手准备,一边起草判决书尽快判决,一边谋划调解。他谈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常有原告方不依不饶,被告方确实无力满足或无视诉求、故意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促双方达成和解的“谈判员”难找,促成和解的力量动员不足。为促进被告积极赔偿,他思虑良多,想到当事人所在镇的干部与当事人或其亲友熟识能说上话,当地政法部门、综合治理部门也承担一定的纠纷调处职能,也能说上话,于是就想着找找关系,没准就能将矛盾调解好。果不其然,在金牛镇政法委、综治办等部门组织协调后,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
5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镇领导协调下,来到殷祖法庭。胡晓斌与书记员余灿灿、郝本舟按照事先约定的分工,分头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次性赔偿原告24万元的协议。原告家属现场清点部分现金,握手言和,并于当日收到剩余全部赔偿款。
“任何案件到法院都不是一判了事,民商事案件判决和调解两者之中我会更优先选择调解。我认为,对当事人来说,这里面存在一个被动和主动的关系,成功调解的话被告方会认为自己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一定主动权,更愿意主动履行己方责任,原告方也能更快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胡晓斌说。
他谈到,法官办案该找关系还是得找,整合乡镇部门村委会、派出所、“五老会”等各界力量调处矛盾纠纷,可以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温情,达到案结事了人也和的社会效果,这是法官办案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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