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款人赖账不还 应否承担全部诉讼费?
案情介绍
原告高某、被告杜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至6月期间,高某分多次向杜某提供借款共计200万元。2016年11月,就上述借款事实,杜某向高某出具借条。同日,高某(甲方、出借人)、杜某(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杜某承诺自该借款协议签订时起一年内还清借款,并承诺自借款协议签订时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高某利息10万元,直至还清高某全部借款时止。
关于违约责任,各方约定:如杜某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高某月利息,视为杜某违约,应向高某支付40万元。
同时约定,如高某选择诉讼方式向杜某追讨借款,届时杜某应承担高某因讨要借款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约定期限届满后,杜某分文未还。高某起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判令杜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48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1年,并未按约定主张)、违约金40万元、食宿费5000元、律师费1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
杜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因借款人杜某既未按照约定按月偿还借款利息,亦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故对高某要求杜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每月10万元,即年利率为60%,属于过高。虽然高某在本案中所主张利息的年利率为24%,并无不当,但亦同时主张违约金40万元、律师费1万元、食宿费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高某同时主张利息(年利率24%)及违约金40万元、律师费1万元、食宿费50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杜某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高某给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属于诉讼费用,不同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费用”。不过,高某系按照借款协议提出各项主张,考虑到诉讼费用具有诚信调节剂的作用,高某在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故在杜某既未还款、亦未应诉的情况,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基础上确定全部诉讼费用,即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杜某负担。
法官提示
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张杰法官说,在民间借贷领域,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手段及方式也更加隐蔽多样。对此,出借人应理性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借款合同中无论所规定名目是利息、违约金,还是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以不超过24%年利率为限。出借人不能因为借款人违约,就通过恶意扩大或伪造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食宿费等大额支出,意图获得超过年利率24%以上的费用。
此外,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所作约定系明确及善意的,守约方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即使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亦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诉讼费用分担。例如本案,因为它属于大额借贷,诉讼时需要交纳数万元的诉讼费及5000元的保全费,这些钱并非小数,如果处理不当,就对出借人造成较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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