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从小老师就教育我们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不能拿,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利益是不属于自己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作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既然提起诉讼,肯定也会受到时效的限制。那么,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针对不当得利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基本法理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仍然可以得知。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不当得利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故其诉讼时效为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
但客观标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
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延伸阅读: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
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
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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