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离婚怎么处理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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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与陈某(女)09年登记结婚,10年生以女儿,15年陈某开始患精神分裂症,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予驳回。16年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跟随自己生活。
张某、陈某在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患精神病人,经长久治疗仍未痊愈,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张某多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应认定张某、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张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代理人不能对婚姻的离与否作出表示,被告患精神病又无诉讼行为能力,此案或者类似的案子只能是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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