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变更后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的计算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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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单位为了规避所谓的用工风险,将原有的一些合同制员工改为派遣制员工,也就是改变了原来的劳动关系,但工作场所和工作性质均没有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号)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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