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作为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参考依据?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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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不是企业把它撰写出来,然后公布实施,就可以作为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参考依据,它的制定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对于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理论上是不能够作为企业处罚员工的依据,否则,企业就会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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