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阁楼纳入补偿范围的条件,及面积计算方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不是每个阁楼都属于补偿范围,公房阁楼被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该阁楼在2001年11月1日前的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
(2)该阁楼必须用于居住用途;
(3)该阁楼已计算收取租金。
根据阁楼高度来计算阁楼面积:阁楼的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私房阁楼是否纳入补偿范围?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房管征[2014]243号文,私房阁楼(包括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3、对公房未登记阁楼、私房阁楼予以补偿的特殊情形。
需要详细参看每个地块公布的补偿方案,不同地块的处理办法不完全相同。
(1)有的地块对于未记载阁楼算一半面积,举例如下:
公房租赁证记载产权属私的搭建或者未记载的阁楼,有租赁凭证记载面积的按记载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予以补偿;无记载面积的按实际丈量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予以补偿。
涉及阁楼的,根据阁楼高度分别计算丈量阁楼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计算面积;阁楼的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的1/2计算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予计算建筑面积。
(2)有的地块,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举例如下:
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
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残值补偿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
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1/2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残值补偿面积。
在征收(动迁)过程中,阁楼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是很多人十分关心的问题。然而实际征收中,不同地块对阁楼补偿方案有所区别,再加上阁楼性质各异、高度不同、记载情况不一,确实会产生分歧。建议居民还是了解清楚自己地块的补偿方案,做好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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