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吗?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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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签订服务期协议,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结合实务经验,建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或《服务期协议》时应首先注意并非所有培训都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提供培训费用;
二是须为专业技术培训,若为新员工入职培训或岗前培训等则不符合条件;其次在明确服务期期限及违约金时,应注意违约金不得超过企业提供培训费用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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