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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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开发商在小区内建有270多个车位,均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幼儿园、医务所和服务会所等均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此后,开发商准备将部分车位出租给业主,业主委员会发出通告,声明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为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租或者销售。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涉案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因此判决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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