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拆过程中,降低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常见的情况
在征拆过程中,降低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常见的情况
拆迁方不能仅仅因为没有房产证来降低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常见的情况:
1、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而被拆迁人已经在房屋内长时间地生活居住,对于这样的无证房屋,拆迁时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
2、《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
《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审议通过,1987年正式实施的,因此,1987年前建房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占地,此类房屋可以要求合理补偿。
3、《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
2008年《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在此之后建设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法律不溯及既往,此类房屋不能轻易认定违建。
4、取得部分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
此类欠缺建房许可证的行为其实是可以补救的,根据《城乡规划法》65条的规定,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不能因此为由降低补偿或者不补偿。
实践中,“无证”往往就成为被认定违建最大的理由。但是,一刀切地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建,是极不公平的,无证房屋不等于违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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