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真实案例 借款合同纠纷之“小额借贷”案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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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与宋某签订150万元的贷款合同后,依约定扣除贷款手续费、调整还款日手续费后,实际发放140万余元。事后以宋某逾期还款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按约定的利率、行政管理费率、等额本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

合议庭认为:

1.按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所支付款项只有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当事人在合同中以各种名义约定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均应视为上述三种款项中一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手续费、调整还款日手续费等费用,其性质与利息相同,均应视为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案应按实际发放借款数额认定本金为140万余元。

2.小额贷款公司以利率、行政管理费收取的费用实质为利息,折合年利率已超过24%。滞纳金性质为逾期利息,折合年利率亦超过24%,依《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超过部分诉请应不予支持。

3.本案借款合同既约定利率,又混淆了“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的还款计算方式,规避民间借贷法定利率限制,导致实际执行利率逐月提高,最后一期月利率竟超过82%,导致利率畸高,对超过部分不应支持。判决解除贷款合同,宋某归还欠款并按24%计算利率。

本案要点

像本案这种情况,实践中非常常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时,预先扣除各种名义手续费的视为预先扣除利息,以各项收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超过法定利率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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