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能否定我的村民资格及财产权益?

时间:2020-09-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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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父亲在结婚后转为城镇户口,母亲并未一同迁入,而是保留了农村户口。我出生后跟随母亲将户口落在某村。后来该村召开村民大会对我是否应当参加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进行表决,村民大会根据村规民约表决认为我无权参与分配。我是该村的村民,有合法有效的户籍,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同等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难道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就可以否定我的村民资格和财产权益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你的户籍是因出生而自然取得的,也没有在其他地方享受农村户口待遇,已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资格及村民待遇就应当得到保障。该村通过讨论决定你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侵犯了你的合法财产权利,应该向你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关系到成员的经济、政治、民主等一系列的权利,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来决定。同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也是公民的一种基本财产性权利,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来决定哪个应当享受、哪个无权享受。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的一种补偿,应当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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