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威胁恐吓法官被训诫具结悔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春节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江某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因判决结果未达到其个人预期目的,江某对承办法官产生成见,多次表达不满情绪。后该案经江某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江某遂武断地认为原审法官存在问题。在此期间,江某不仅多次以言语和短信的方式威胁法官,还扬言要组织一二百人的农民工队伍到法院门口拉横幅上访,甚至恐吓要到法官家找麻烦。
处理结果
对于江某的威胁恐吓行为,阜宁县人民法院果断组织警力对法官加强人身保护,由分管院长出面对江某释法明理并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经释明教育,江某认识到自己言行的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保证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
上诉、申请再审均是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可以行使的法定权利,随着新证据的出现以及当事人诉辩意见的调整,一、二审或再审法官之间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意见分歧实属常见,部分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也很正常,这本身就是法律规定通过审级制度及再审制度实现案件准确裁判之意义所在,对此当事人应予充分理解。如果当事人仅以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就心存愤懑,采取过激行为,并借此向审理法院施加压力,则是触犯“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对此,人民法院一方面应当及时做好释明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置。本案中,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同时结合必要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措施,达到了钝化社会矛盾、维护诉讼秩序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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