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二手车曾出事故,能退吗

时间:2020-08-02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庭审中,二手车公司认为,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工作人员就已明确告知刘刚车辆受损的事实,不存在欺诈,刘刚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也写明了车辆的车况及价格,约定在交易时确认车况,车辆不退不换,不得以车况及价格为由要求退车。
二手车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此,刘刚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在车辆售出21天后补签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但该份协议不被二手车公司认可。二手车公司表示,刘刚在发现问题后未告知二手车公司并进行协商,而是称合同丢失要求重新补签合同,该合同与二手车公司留存的一式两联的合同不一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双方在补签协议时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无法产生设立及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应自2017年11月1日首次合同签订生效时即成立。法院审理认定,二手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一审驳回了刘刚对二手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刚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院驳回了刘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手车曾发生事故不属于欺诈事项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印证了刘刚在购车时对车辆曾发生过碰撞、翼子板受损的事实知情。刘刚明知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且在得知该车曾发生过事故的情况下,就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对车辆的状况合理注意,采取明显高于购买新车时应有的审慎态度及方式,对车况进行合理预判,在充分知悉车况的情况下再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
刘刚称车辆为严重受损的事故车,二手车公司未对车辆实际受损情况履行完全告知义务,但他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二手车公司告知内容以外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无法认定二手车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3倍赔偿适用的前提是因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该案中,二手车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刘刚3倍赔偿款的请求。综合案情后,法院驳回了刘刚的全部诉求。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