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销售法院查封财产 男子被法院判六个月
近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使被告人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维护了司法权威。2015年3月15日,张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于某某做连带担保人。还款期满张某某、于某某均未偿还借款。2018年3月20日王某某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舒兰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吉028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某给付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及于某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遂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张某某、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然而,两个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9年3月,于某某更是将舒兰市人民法院查封的玉米私自销售,且私自转移处分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舒兰市人民法院遂将于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舒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20日将于某某抓获,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舒兰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且已将(2018)吉028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并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舒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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