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认定工伤成被告,职工不认工伤

时间:2020-08-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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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19)苏06行终644号,2019年2月13日,江苏省海安市社民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社民厂)向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安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袁粉兰遭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海安人社局于同年2月20日认定袁粉兰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袁粉兰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海安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海安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将袁粉兰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该行政行为是对袁粉兰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系有利于袁粉兰的行政行为。据此,法院可认定袁粉兰与案涉工伤认定行为不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袁粉兰也因此丧失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对袁粉兰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袁粉兰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系社民厂提出,并非袁粉兰自己申请,社民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为了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实质,从而达到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袁粉兰受伤时已经55岁,已超过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的话,袁粉兰失去右眼最终只能获得4.8万元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相反,如果袁粉兰所受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赔偿标准,袁粉兰至少可以获得37.76万元的金钱赔偿。
  被上诉人海安人社局辩称,海安人社局认定袁粉兰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粉兰希望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更为充分的赔偿,而案涉认定工伤决定的作出在客观上可能减损其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权益,因此,袁粉兰提起本案诉讼,在形式上符合起诉条件,且其起诉具有正当理由,并无不合理之处。袁粉兰的起诉也具有进入实体审理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即对于袁粉兰的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袁粉兰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据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358号行政裁定;指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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