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新单位与前单位经营范围重叠,是否构成竞业限制?
员工离职后,新单位与前单位经营范围重叠,是否构成竞业限制?
基本案情
金某于2017年6月1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二年内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2017年12月26日金某从某公司离职。
后某公司主张金某从公司离职后入职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诉至法院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A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其上显示A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2.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济贸易咨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仅凭经营范围重合不足以证明A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故未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其中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非仅仅依照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叠,而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劳动者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构成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是否存在直接竞争与间接竞争等多个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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