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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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禁止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前30日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事由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3.办理解除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合同文本保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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