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到期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结清工资?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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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到期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结清工资?
员工辞职未到期,公司同时已招到合适员工,劳动法有无明确规定一定到期才可离职同时需公司补足剩下未到期的工资。
1、关于工资结算的问题,劳动法无明确规定,此要求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有个“拖欠的问题”,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2、是否到期才可离职或(安排离职)?现行劳动法律对用工单位并没有任何强制要求,相反,对离职劳动者进行了一定约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对劳动者离职时间上作了明确的限制。用工单位具有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在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的固有权利,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在法定期限内,用工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何时对辞职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受任何限制。
3、补足未到期工资的问题。这个属于离职者的臆想,近乎异想天开。所谓工资,是用工单位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以下情形单位支付: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活动。2)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此范围外,无须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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