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不接法院传票,人民法院怎样送达?
民事诉讼中被告不接法院传票,人民法院怎样送达?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状送到法院后,法院往往给被告送达不了,有的被告不接法院电话,甚至一听是法院的就立马挂掉。有的被告人立案之后,法院送达人员在原告引导下直接送达给被告,被告拒不接收法院传票,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困扰。
有当事人询问,被告不接法院传票传票怎么办,难道就告不成了吗?
先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被告或者家属不接收法院传票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送达。一种是留置送达,一种是公告送达。这两种方式都是法定的送达方式。因此,当事人无需担心人民法院送达问题。
这里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原告在起诉状上的被告人姓名、性别、住址必须准确无误,否则送达不了,其责任不在法院,而在原告自己。就是法院送达了,很可能会造成起诉对象错误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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