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试用期不给员工上社保对吗?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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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居民王某于2017年3月初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用2个月,在同年4月底,王某发现公司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后到公司咨询,公司答复因为王某现在是员工试用期,等王某试用期满后,其并转为正式员工后一并为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王某到沙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公司行为是否妥当?
法律解析:
工作人员认为:该公司行为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说,用人单位在新人的试用期内无论是不为新人办理社保手续,还是拖延至试用期满“转正”后再为其补缴都是错误的。只要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都应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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