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微信转账,如何认定为借款?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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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手机、移动支付的普及,选择或支付宝转账已成为公众生活消费的首选方式。但是,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移动支付方式却给举证带来诸多不利。近日,荆州区法院就审结一起通过移动支付方式转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甲某(男)与乙某(女)经相亲认识,后互加好友,双方虽未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但经常通过聊天。2019年乙某多次通过向原告借款,甲某考虑到双方既然是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且对方家庭条件也比较好,所以乙某每次向其借款时总是特别爽快地转账,从未要求乙某出具借条。后来,甲某多次向乙某催要借款,乙某总是以手头紧、发了工资就还款为借口一再拖延。为此,甲某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被告乙某偿还借款共计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转账元,为乙某网上购买手机8500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根据原告甲某提供的实名登记信息,证明该为被告乙某所有并使用。原告主张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对钱款的交付及借贷合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共计5000元,原告仅能提供付款证明,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债权债务凭证,无法证明原告在向被告支付上述每一笔钱款时双方均达成借贷合意;对于原告主张的购买手机款8500元,原告既没有提供转账证明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网购手机已经由被告所有和使用。对于原告主张2019年4月17日转款2000元,2019年5月7日转款2000元,2019年5月17日转款3000元,2019年11月6日转款500元,共计7500元,因提供了双方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明确要求向原告借款,且原告通过聊天多次向被告催讨,故应认定为借款。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7500元;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
该案中,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万元,为什么法院只支持了7500元?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原告应对上述转款属于借款的行为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那就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借贷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都会向出借人出具一张书面的借条,因此认定借贷关系就比较容易,但是以支付宝、转账形成的借款,出借人很少要求对方出具借条。那么,一旦对方不按约还款,出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需要证明该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系借款人。可以通过实名登记信息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平时聊天记录,如语音、图片等,证明对方的身份信息,且这些证据要注意保存完整。

其次,需要证明转账系借款。这就要求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看出双方已形成借贷合意,因此,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如对方发了一条“能不能借我500元,我要付房租,下个月还你”的,这就是非常明确的借款要约,应当认定为借款;如对方发了一条“最近好可怜,都没钱吃饭了,呜呜呜”的,你慷慨解囊转出500元,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赠与。

因此,通过支付宝、给他人借款转账时,务必把握以上两点,同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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