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他人垫付酬劳能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责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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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于2017年12月份包了某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刘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民工工资14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刘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刘某却于当晚逃匿。后工程总承包商代刘某垫付了民工工资14万余元。
【分歧】
关于本案是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工程总承包商已经代刘某垫付了民工工资14万余元,影响得到消除,不应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刘某拒不支付民工工资14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在本案中,刘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民工工资14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后,刘某当晚逃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后,刘某逃匿后,工程总承包商代刘某垫付了民工工资14万余元,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刘某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刘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综上,虽然工程总承包商代刘某垫付了民工工资14万余元,但仍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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