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两箱假茅台 法院判商铺“退一赔三”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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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购买高档白酒招待客人,开封品尝后却发现味道不对劲,买家表示很“闹心”。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真假茅台酒”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周某曾多次采取先拿货记帐,后结帐开票的方式在张某经营的商铺购买烟酒等商品。2018年7月,周某又一次向张某购买53度500ML六瓶装飞天茅台酒两箱,价格为元。根据双方交易习惯,货款未当场付清,原告周某仅在张某出具的价格明细记账单上签名,且该记账单未载明售出茅台酒的编码。2018年国庆期间,周某用茅台酒招待客人时发现酒的口感不对,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酒,遂与张某联系,但张某未前往查看、封存该售出茅台酒。后经双方自行协商、石首市工商部门三次调解,双方都没有达成和解意见。于是周某将商家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茅台酒(尚存九瓶,开瓶的半瓶不予鉴别)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员鉴别,该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系假酒,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卖家张某称,自己销售的茅台酒是从武汉某副食经营部进货,供货方提供了酒类流通随附单,对该批茅台酒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产地做了明确标识,与周某提交的茅台酒编号并不一致,认为周某提交的茅台酒并非从自己处购入。随后,承办法官赴武汉张某的上游供货商处确认酒类流通随附单真伪,但商家店址已搬迁,经电话联系也不配合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商铺之间是消费者与销售者的关系。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提供了购物凭证、所购商品的实物,即完成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消费者与销售者的关系责任,消费物品及消费凭证由销售者提供,如凭证记录不全不能精确指向消费物品、编号,销售者负有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该案中,被告商铺虽对原告周某投诉茅台酒的来源持“怀疑”态度,认为不属其销售的茅台酒,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原告周某提交法庭的两箱茅台酒非其所售”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周某对该酒进行了饮用,未举证证明其身体因此受到了实际损害,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购买的假冒茅台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其主张被告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该案中,被告商铺销售给周某的茅台酒系假冒伪劣产品,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商铺经营者张某退还原告周某购酒价款元并赔偿三倍价款损失元,合计人民币元。

法官提醒:
在交易价值较高的烟酒等商品时,消费者应注意向商家索要发货清单并注明每件商品的编号或者编码,加盖真实有效的公章,防止商品被掉包。卖家也应该及时留存商品流通凭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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