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病情先告知病人还是家属
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案情简介
深圳市民汪女士因为下腹疼痛,23日去医院做了CT。检查结果出来后,汪女士认为自己得了结肠癌,于是给丈夫留遗言“不想拖累家庭”,选择了轻生。汪女士的丈夫认为,医院先把检查结果告诉了汪女士而不是通知家属,这个做法不太妥当,对于汪女士的死,医院负有责任。
姜律微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汪女士做了检查,如果该检查是专门针对癌症做的检查,如果检查结果是癌症,医院确实应当考虑先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如果联系不上其近亲属的情况下,再告知患者,那医院就完全没有责任。
本案汪女士轻生的核心原因是害怕拖累家庭,害怕拖累家庭的核心原因是经济原因,就是害怕花钱,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深圳,说明我们的医疗保障机制依然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且像汪女士这样的人并不是个案,我们真的需要反思我们的医疗保障机制了,让每个人都能看得起病,不用担心因病连累家庭,这是我们向往的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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