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野生动物,珍爱生命健康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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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捕杀、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而且可能将野生动物身上的病毒带入人体,造成重大疾病的感染、传播,进而引发重大公共卫生危机,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长期以来,沙市法院坚持依法从重打击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犯罪,在审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沙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驾车将自己收购的“羊子”(斑羚)12只、野猪6只、麂子77只、果子狸28只,从十堰市运至荆州市沙市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3万元,另约定4万元后期支付。次日,该批野生动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在王某某仓库里查获疑似斑羚14只、斑羚头31个、熊头1个、熊肉2块,麂子、豹猫、猪獾等动物900余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野生动物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26只,熊头1个、熊肉2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省级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田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运输、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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