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起法律武器,勇敢对家暴说“不”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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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监利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其中有很多当事人曾在诉请中提及自己被家暴,但是却很少有人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要么遭受家暴时没有报警,也没有去医院检查,而是选择委曲求全;要么就是对于如何对抗家暴一无所知,不知该如何用法律和社会的力量去保护自己免遭伤害。

如何正确面对家庭暴力?最好的做法就是学会举起法律武器向家暴说“No!”

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

在这起案例中,受害人彭女士经常遭受被申请人也就是其丈夫杨某的殴打。据彭女士回忆,他们夫妻二人婚后一直不太和谐,常因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发生争执,而丈夫又是个性格暴躁、爱动粗的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后也是敢怒不敢言。

2012年3月的一天,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后,丈夫杨某卸下大门木栓杆,不断击打彭女士手臂、大腿、小腿,致其左手臂两根骨头骨折。由于害怕丈夫报复,事后彭女士未向任何部门反映和求助,而是默默选择对丈夫给予宽容。

此后杨某对彭女士的态度也并无好转,平日里二人仍旧摩擦不断,发生争吵打闹也是家常便饭。直到2019年6月的一天,杨某与彭女士在自家虾田旁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这次杨某竟用皮带狠狠抽打彭女士头部、背部,致其头部、背部均不同程度受伤出血。邻居目睹现场惨状后不由得义愤填膺,向公安机关举报。

鉴于被申请人杨某在多次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后仍然继续施暴,受害人彭女士安全风险高,且受害人在遭到威胁下不敢主张权利,申请人监利县公安局依法向监利县人民法院代为受害人彭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结果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紧急性,监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立即立案办理,24小时内办结此案。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某实施殴打受害人彭女士的行为属实,申请人监利县公安局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监利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殴打、威胁受害人彭女士。
二、禁止被申请人杨某骚扰、跟踪受害人彭女士及其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杨某对受害人彭女士进行经济控制。

裁定书下达后,监利法院当天将相关文书送达监利县公安局、被申请人、受害者及被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同时告知当事人,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的话
案件中的受害者彭女士,从2012年开始遭受多次家暴,但一直选择默默隐忍,直至2019年受到更严重的暴力行为对待后才寻求法律的保护,说到底还是缺乏法律意识,又害怕丈夫变本加厉报复,不敢也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人身安全。但显然这并不是化解家庭暴力的正确做法。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详细规定了受到家暴后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但在目前,很多人在遇到家暴时依然没有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实抛却刚遭受家暴时选择委曲求全这一因素外,从法律的层面来看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不知法,二是知法但不知如何用法。
面对家暴时,要相信司法和社会的力量,一定要勇敢说“不”,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情节轻微、初犯的,可以向受害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村居委会等反映进行调解劝阻;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次实施家暴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注意收集照片、影像等相关证据,用法律的威慑力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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