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货物质量不达标 法官提醒:签订买卖合同要注意
“民事诉讼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想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定要完善证据......”为落实省高院“千方百计服务复工复产”的要求,5月13日,石首法院立案庭庭长申开红带领法官助理走进金平工业园区一家企业,在调查案情的同时开展法律宣传。
原来这是石首法院立案庭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称,其公司于2019年9月向武汉某公司采购一批焊管,后发现对方提供的货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无法使用。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出异议后,被告公司曾派工作人员前来查看,但至今没有给出答复。原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公司赔偿损失。该案在立案时,原告公司仅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购销合同作为证据,且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仅用“按《合同法》”字样表述。为此,立案庭法官主动走进该企业,了解买卖合同签订情况,查看涉案诉讼标的物。
这也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法官一边向该企业负责人解释法律规定,一边叮嘱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法官也向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希望企业完善证据,法院会在案件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力争尽快帮助企业化解难题。
同时,法官也提醒,《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详细的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已经签订合同且没有对违约条款进行表述,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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