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时,应当如何适用国际条约?

时间:2020-08-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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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表示: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案件确定适用国际条约的,首先应当区分受条约调整的事项与不受条约调整的事项。对于条约不调整的事项,应当通过我国法律有关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也就是确定准据法。
“在适用条约的时候,还要注意对条约相关条款的解释问题。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对条约的解释,应当依据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公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行善意解释。” 王淑梅说。
此次《指导意见三》的制定,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对受疫情影响最为明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澄清了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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